广发社字〔1999〕455号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继续加强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讨前段治理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做进一步的核查和处理,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妥善处理,防止“走过场”或“一阵风”。如,对于一万七千多个不符合审批条件但已经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要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现孩(国务院12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有线电视网中擅自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包括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向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的有线电视台要进一步查清,并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内、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总局重申:(1)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必须严格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及广发社字〔1999〕757号、广发社宇〔1997〕对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逐级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2)总局至今尚未批准任何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卫星方式传送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凡已经开展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业务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必须立即停止。请各厅局督促执行。
二、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对于外商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问题,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可按总局社会管理司答复新疆广电厅《关于外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广社发字〔1999〕19号,6月28日发,已抄送各厅局)来把握和处理,拿不准的及时报总局,不可简单化。
三、对这次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依法加强管理。(1)要继续坚持129号令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分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五个环节管理的规定,即信息产业部门要管住生产环节,海关等部门要管住进口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要管住销售环节,广播电视部门要管住安装和使用环节,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规查处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行动。(2)广电部门在具体的分管项目中,进一步强化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任何单位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均应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监管。(3)要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即广电行政部门)与用户之间的责任,要在全国推广北京市广电局采取的管理部门与用户之间签署责任书的办法。(4)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省(区、市)厅局、销售代理公司在境外卫星电视解码器进口、发放、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相互责任,并用规范性文件定下来,谁的事谁管,谁的责任谁负。即,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责根据总局批准的范围与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包括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代理),办理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解码器的进口事宜,并向各省(区、市)厅局指定的销售代理公司发放解码器;各省(区、市)厅局负责指定本省(区、市)销售代理公司负责根据省(区、市)厅的规定向本省(区、市)经批准的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发放解码器。关于境外卫星电视解码器的售后服务业务,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既可委托其他公司,也可由该公司完成,管理责任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承担。
四、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工作,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辅助管理,通过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和改善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各地工作的进展及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报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