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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关于清理整顿一些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擅自与外商签约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日期:2002-12-16  阅读:  

广社发字〔199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据了解,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未经部批准擅自与外商签约,播放从卫星收录的MTV、ESPN、DISCOV-ERY等频道的境外电视节目,甚至个别省级台还组织其他台集体与外商签约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重违反了我部关于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制止。为贯彻部《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1995〕757号)中有关规定及治散治滥的精神,现就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擅自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你厅(局)对本辖区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收转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情况组织一次清查,摸清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台名、数量、所接收频道名称、节目的使用方式,将清查结果于10月底前报我司。已与外商签约采用录播方式引进境外卫星节目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限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与外商签署的合同及本台前一段时间对引进卫星节目的播出情况,包括每天播出时间、节目的包装与审查方法、播出与收录的时间间隔等,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我司登记。

二、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一律不得转播或擅自以录播方式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需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必须按部7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部审批。

三、在各地对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清理工作尚未完成之前,暂不批准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已到期的,未经我司批准一律不得续签。清理工作完成以后,我司根据部7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清理期间报我司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未获批准的合同要中止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间内隐瞒不报的,不予以批准。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范围,限于经部批准的卫星频道和节目题材。今后允许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频道范围,我司另行通知。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擅自与外高新签或续签合同引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及已签合同本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记报批的,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未持有《许可证》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严处。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 

                       1996年9月20日